| 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2471/201903-0001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成文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日期: | 2019-03-08 08:54 |
| 发文字号: | 池民福〔2019〕3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养老服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1914 |
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池民福〔2019〕37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九华山社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调动管理服务人员为特困供养对象热心服务的积极性,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切实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11月30日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乡镇(街道)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院务协商的运行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担负起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从加大投入、建章立制着手,科学制定方案措施,不断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全面提高工资待遇
各地要切实做好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保障工作,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组成,其中绩效工资依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年人,服务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2.4万元/年人,具体标准及构成比列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绩效工资占比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20%),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比照村干部相关要求,为聘用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要根据《池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试行办法》(池民福〔2018〕193号)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制度。要对取得养老护理资格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工作人员给予日常工作补助,补助标准为100 元/月人。
三、配备配齐工作人员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机构负责人、医(护)人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定岗定人。供养机构负责人由供养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得县(区)民政部门同意聘任;供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供养机构负责人提出聘用人数,再由乡镇、街道核准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经政府批准后培训上岗。具体职数要求是:炊事人员与供养对象按1:20-30的比例进行配备,护理人员按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于1:10、半自理供养人员1:6、全护理供养人员1:3比例进行配备(各地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要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聘用工作人员要身体健康,热爱敬老养老事业,有一定文化水平,能吃苦耐劳且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议研究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聘用供养机构负责人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协议书;其他工作人员应与供养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四、持续强化服务培训
各地要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各级民政部门要与人社部门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开展培训,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新录用的管理服务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各地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要搞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把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管理严密周到、服务细致入微、院民称心满意。
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测评。各县(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从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养老院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院办经济发展情况和院民满意率等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服务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并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信任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应予以调整或解聘;对工作业绩差、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考核合格的,按比例发放对应绩效工资。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