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2471/201808-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福利 |
| 成文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日期: | 2018-08-09 08:47 |
| 发文字号: | 池民福〔2018〕16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养老服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1914 |
关于印发《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池民福〔2018〕169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九华山社保局、财政局,平天湖风景区社会事务处、财金处:
现将《池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十三五”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皖政办〔2017〕61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4号)、《“十三五”池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池政办秘〔2017〕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资助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各类民办养老机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享受床位运营资助: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重点是:
1.有合法的服务场所,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要求的无障碍设施;
2.老年人居室使用面积:合居型生活用房单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独居或家庭型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老年养护院的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3.有老年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5.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规定,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自理人员不低于1:10,介助(半护理)不低于1:5,介护(全护理)不低于1:3;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依据《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经市、县级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用房自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设在主城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床位达到80张以上的,以及设在建制镇、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可以享受新建床位建设资助。
床位建设资助标准,按新增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资助。从开办运行当年起,资助金分5年拨付,每年资助2000元。已享受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今后只涉及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整体转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六条 经年检合格 且行业评比达标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本地户籍老人数中自理、介助、介护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 元、200 元的运营补贴。
凡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范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后,其政府补贴部分可申请带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抵扣护理费用。
第七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资 助和运营资助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担,贵池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区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7比例分担,各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属县负责。
第八条 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和7月,书面向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交5年内不改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的书面承诺( 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如在5年内改变的,必须征得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后,在1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资助资金的审批。民政部门在收齐申请材料的30日内,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民政部门将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资助资金直接拨给有关机构。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经批准给予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就其5年内不改变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的书面承诺事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如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或关闭停业的,应在3个月前向原批准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已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方可同意其申请。如经.营不足5年的,还应按约定退还床位建设资助资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养老服务经营业务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 和运营资助资金的用途。床位建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设备设施增加、改造和完善。床位运营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服务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三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账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加强资金绩效考核管理,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被资助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低、群众意见较大、通过整改仍无改变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对虚报冒领、骗取资助资金的,除追回其违规取得的资金外,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 全力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在开办、备案、规划、用地、环评、消防验收、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批。鼓励利用社会闲置的厂房、宾馆、校舍、办公用房开办各类为老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民办养老 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收等方面政策优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根据省有关规定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十七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设 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作为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按省有关规定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制定具体资助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