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宜居环境是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的重要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章聚焦宜居环境建设,从规划、建设到改造、维护,为老年人创造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保障老年人安居颐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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