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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障篇

来源:老龄事业促进科 发布时间:2025-10-2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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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社会保障是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的坚实支柱,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享有尊严、安详的晚年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规定,国家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老年人依法享有以下核心权益:

1.基本生活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健康医疗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3.长期照护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4.社会救助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5.住房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社会福利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7.待遇发放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8.多元支持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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