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以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第一部综合性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发展老龄事业相结合的专门法律。
其立法宗旨有三:一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发展老龄事业;三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立法沿革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老年人界定标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老年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国家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政府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全社会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